陈光的博客

陈光:公共管理者应公布个人事项

陈光 | 2010年01月23日,11:06 | 点击 (17) | 最新回复 (0) |

 

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日前在会议公报说,将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,把住房、投资、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,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公职人员管理。

公共管理的实际效果怎样,也许取决于多种多样的因素。其中,“公信力”是关键,影响“公信力”的关键是公共管理者的个人表现,背后是体现个人表现的制度设计。

公共管理者必须公布个人事项,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。当然,我们可以看到一项制度设计的过程往往是十分艰难的。过去一年多来,舆论不断呼吁引入被称为“反腐利器”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,以遏制层出不穷的官场腐败。包括总理在内都公开肯定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意义,但这都难以给出推行这一制度的时间表。于是,我们愿意把这次中纪委全会公报宣示将“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”,看作是向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迈出了一步。

事实上,早在1997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就制定了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”,要求县处级以上官员报告住房、配偶子女就业、出国等情况。但这些“个人有关事项”只向党委报告,而且党委还要为报告人保密,因此这一制度基本沦为走过场,有些地方甚至连这个过场都懒得走,完全起不到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反腐防腐作用。

上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公众无法监督。可以设想,当我们把“报告”“个人事项”改为“公布”“个人事项”,让公众和舆论参与到一个新的制度建立中来,那将是又一个期待的进步。当然需要有“公布”个人事项的具体办法,比如界定个人隐私和“个人有关事项”的区别、厘清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等。

总书记说的好啊,“要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,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,要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制度面前没有特权、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”。

0 条 关于 "陈光:公共管理者应公布个人事项" 的评论

发表评论
 
by 博联社